二、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1)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2)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
(3)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4)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6)提供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7)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三、扣缴义务人:除“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目外,扣缴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各项应纳税所得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