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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新刑诉法解读指导: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和终止审理(1)

2012-09-10 
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和终止审理

  一、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共有五种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4、对于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同时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5、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然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公诉人向法庭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其中,前三项是“可以”延期审理的情形,后两项是“应当”延期审理的情形。

  二、中止审理

  1、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后,被告人脱逃。

  2、自诉人患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为委托代理人出庭的

  3、被告人患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注意延期审理与中止审理的含义不同:

  1、二者作出的时间不同。延期审理的决定只能在开庭审理期间作出。而中止审理的裁定则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开庭准备阶段直至裁判作出之前。

  2、理由不同。

  3、再次开庭的可预见性不同。延期审理的案件可以预见再次开庭审理的时间,但中止审理的案件则无法预见恢复审理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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