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可以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的45日前,向直属海关申请就其拟进口的货物进行商品归类。
(一)预归类申请
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申请表”向直属海关提出申请。
(二)预归类受理和预归类决定
1、有关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接受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发“预归类决定书”。
2、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按照规定申请行政裁定。
(三)“预归类决定书”的使用
申请人在进出口预归类决定书所述商品时,应当主动向主管海关提交预归类决定书。
五、商品归类决定(2010年新增)
海关总署可以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进出口货物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商品归类决定。进出口相同货物,应该适用相同的商品归类决定。
六、其他管理要求(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