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认定
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二)应税销售额的确定
2.加油站通过加油机加注成品油属于下列情形的,允许在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
(1)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加油站自用车辆自用油。
(2)外单位购买的,利用加油站的油库存放的代储油(代储协议报税务机关备案)。
(3)加油站本身倒库油。
(4)加油站检测用油(回罐油)。
3.加油站无论以何种结算方式收取售油款,均应征收增值税。加油站销售成品油必须按不同品种分别核算,准确计算应税销售额。加油站以收取加油凭证、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不得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按预收账款作相关财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二、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
(一)电力产品增值税的基本规定
(二)电力产品增值税的征收办法
(三)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四)发、供电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
三、核电行业增值税规定
(一)关于核力发电企业的增值税政策
(二)关于大亚湾核电站和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税收政策
四、油气田企业增值税规定
油气田企业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增值税。生产性劳务是指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从地质普查、勘探开发到原油、天然气销售的一系列生产过程所发生的劳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