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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税税法一考点梳理——申报与缴纳(1)

2012-09-08 
申报与缴纳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基本规定: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具体规定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7.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一)纳税期限: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1季度。

  (二)报缴税款期限:以月(季)纳税,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

  (三)进口货物: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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