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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税税法一考点梳理——征税范围(1)

2012-09-07 
征税范围

  一、我国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一)销售货物

  (二)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三)进口货物

  二、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征税规定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政策要点:(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计税销售额

  (二)销售代销货物;

  政策要点:(1)计税销售额

  (2)收取的手续费,属于兼营收入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它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

  (四)-(八)项视同销售共同点:

  1.均没有货款结算,计税销售额必须按规定的顺序确定;

  2.涉及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规定可以抵扣;

  (四)-(八)项视同销售不同点:

  购买的货物用途不同,处理也不同

  三、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征税规定

  (一)混合销售行为

  1.含义:即在同一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2.税务处理: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3.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几项特殊规定

  (1)电信部门混合销售行为的确定

  电信单位(电信局及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2)林木销售和管护的处理

  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属于其它收入的照章征收营业税。

  (二)兼营非应税劳务

  1.含义: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2.特点: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

  3.税务处理: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三)比较混合销售与兼营非应税劳务

行为 判定 税务处理
混合销售 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存在两类经营项目的混合,二者有从属关系 依纳税人经营主业,只征一种税
兼营非应税劳务 强调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两类经营项目,二者无直接从属关系 依纳税人核算水平
1.分别核算:征两税
2.未分别核算:税务机关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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