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凡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人。
二、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
1.划分目的:配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2.两个标准:销售额大小、会计核算水平
三、两类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一)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二)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与管理
1.认定: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它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3)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一般不使用专用发票。
2.管理:
(1)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纳税人自己只能使用普通发票;
(2)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
(3)应纳税额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即销售额乘以征收率
(三)一般纳税人认定与管理
1.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2.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逾期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应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按统一会计制度设置账簿、会计核算、提供准确的会计资料。
4.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