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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新刑诉法解读指导:逮捕(1)

2012-09-06 
逮捕

  一、逮捕(刑诉法第79条)

  (一)一般情况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二)特殊情况

  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2、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三)处罚性对象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四)对“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的理解

  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指:

  1、犯罪事实已经发生,并有证据能够证明其发生;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而非他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以上三点是构成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必备条件(同时具备)。

  二、审查批准程序

  (一)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

  1、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三)询问证人等

  1、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2、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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