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段锋打伤李琳及当众扯光其衣服的侮辱行为,.已构成犯罪,因此决定将本案转刑庭处理。刑庭认为,本案系自诉案件,故在决定采用独任审判后,由审判员通知李琳作为刑事诉讼自诉人,并将其民事诉状作为刑事自诉书。同时告知段有权聘请辩护律师,但段表示不请律师。法院决定于2008年7月20日公开审理本案。开庭前一天,李琳告知法院,她不愿控告段犯罪,仍只想通过法院解除与段的同居关系并让段赔偿医药费。因开庭日期已定,县法院刑庭决定如期开庭。开庭审理时,只有段锋一人到庭。法庭审理时,只对段进行了讯问。讯问后,由于事实清楚,段锋亦全部承认,故未让段锋作最后陈述,随即当庭作出判决,对其以伤害罪和侮辱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和2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年半,并告知段锋有上诉权及上诉期限,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未作出处理。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
1.法院能否受理此案?
2.本案能否公开审理?为什么?
3.段表示不请律师时,法院应如何做?为什么?
4.李琳不出庭时,法院仍开庭审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5.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有无违反《刑事诉讼法》的做法?
6.法院对本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不作处理是否适当,为什么?
第6题 材料:
案例一:2005年9月15日,B市的家庭主妇张某在家中利用计算机ADSL拨号上网,以E话通的方式,使用视频与多人共同进行“裸聊”被公安机关查获。对于本案,B市S区检察院以聚众淫乱罪向S区法院提起公诉,后又撤回起诉。
案例二:从2006年11月到2007年5月,2省L县的无业女子方某在网上从事有偿“裸聊”,“裸聊”对象遍及全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电脑上查获的聊天记录就有300多人,网上银行汇款记录1000余次,获利2.4万元。对于本案,2省L县检察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起诉,L县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关于上述两个网上“裸聊”案,在司法机关处理过程中,对于张某和方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存在以下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传播淫秽物品罪(张某)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方某);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定聚众淫乱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裸聊”不构成犯罪。
问题1:
以上述两个网上“裸聊”案为例,从法理学的角度阐述法律对个人自由干预的正当性及其限度
问题2: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评述上述两个网上“裸聊”案的处理结果
答题要求:
1.在综合分析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
2.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3.不少于500字,不必重复案情。
《刑法》参考条文:
※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六十七条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第7题 甲因为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执行3年后,于2008年6月获假释出狱。但甲不思悔改,出狱后即找到其朋友乙和丙,商量“生财之道”。一日,甲找到在某发廊工作的卖淫女丁,当两人在某旅馆进行性行为时,等侯在外的乙和丙破门而入,并声称是派出所民警。要求丁交纳1万元罚款,否则要拘留。丁信以为真,但随身仅携带现金5000元,乙丙不满。丁于是将自己的信用卡交出,并把密码告知乙丙,请求乙丙放过自己。此后甲有事提前离开。乙见丁有几分姿色,又提出要与丁发生性关系,丁反抗。丙遂帮忙按住丁的手,使乙得以顺利奸淫丁。后乙丙二人扬长而去,并在某酒店持卡消费5000余元。
请按照刑法以及相关规定和刑罚原理,分析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