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政策: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42号(2)

海关总署开发了补充申报管理系统,对通关过程的补充申报进行电子化管理。

  五、电子数据补充申报单的修改、撤销等比照报关单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六、海关对已放行货物的价格、商品编码、原产地等内容进行进一步核实时,要求收发货人、报关企业进行补充申报的,应当制发《补充申报通知书》(具体格式见附件)书面通知收发货人、报关企业。收发货人、报关企业采用纸质补充申报单进行申报。

  七、本公告内容自2012年9月20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