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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练习题及解析:未成年人案件(2)

2012-08-29 
未成年人案件

参考答案:

  1.【答案】ABC

  【解析】新《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所以AB两个选项当选。

  该条第3款规定,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所以C选项正确。

  D选项错误,因为其并不是收监执行的情形之一,而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的,撤销不起诉决定的情形之一。具体法条是新《刑事诉讼法》第273条: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陷阱分析】此题主要考查点在收监执行情形和撤销附条件不起诉情形的比较。考查比较细致,不知道考生是否能轻松应对。

  2.【答案】B

  【解析】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据此确定,公检法三机关都有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所以AC选项错误;公检法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看的是诉讼进程中的年龄,而不是犯罪时的年龄,所以B项正确;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刑诉修改为改为办案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而不是由其指定具体的律师,所以D选项错误。

  【陷阱分析】本题的考查点有四个,其中一个是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是依据其犯罪时的年龄还是依据其诉讼进程中的年龄;另外三个是这次刑诉修改法律援助的三个点。

  3.【答案】ABCD

  【解析】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而该法第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据此确定AB选项正确。CD选项也正确,虽然专门规定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的269条没有规定,但是审查批捕一般犯罪嫌疑人的第86条已经有规定,又根据该法第276条的规定,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按照本法的其他规定进行,所以CD也是当选项。

  【陷阱分析】像本题这样考查在各个诉讼阶段,应当为哪些诉讼行为,可以为哪些诉讼行为的题目,是真题中常常出现的。本题的难度在于把审查批捕一般犯罪嫌疑人和审查批捕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结合起来考查了,这也提醒考生,看书要前后结合,不能顾此失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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