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央直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劳动部批准,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2、上海市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报所在区、县劳动局备案;
3、上海区县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县劳动局批准;
4、外商投资企业按现行管理体制分别报上海市、区、县劳动局审批;
5、其他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报所在区、县劳动局批准。
6、外省市在沪建筑施工企业由所在省市的劳动部门审批,在上海市登记的外省市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审批。
7、上海市与外省市联营的企业联营一方为上海市市属企业的,由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其他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审批。
8、有多个主管部门的企业,按无主管部门企业的审批办法,由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审批。
上海市规定各级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在审批过程中要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对不符合规定和经批准而擅自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坚决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或处罚。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除个别确系情况特殊的企业,允许以年或季为综合计算工时外,一般均掌握在以周或月为平均综合计算工时。由区、县劳动局审批范Χ中对以季为综合计算工时的企业,经区、县劳动局审查批准后,报市劳动局备案。以年为综合计算工时的企业,经区、县劳动局审核,由市劳动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