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专业技能考试
(一)专业技能考试人员的确定
在合格分数线内按每个岗位报考者的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和招考计划数2倍的比例确定每个岗位参加专业技能考试人选,笔试总分出现相同情况,可并列排名进入专业技能考试。对进入专业技能考试人员数与招考计划数比例为1:1的岗位,又确实需要进人的,考生的专业技能考试成绩必须达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先确定的合格分数线(60分)以上才能录用。
实行严格验证制度。进入专业技能考试的报考者须按本《简章》规定携带全部报名手续原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招聘主管单位验证无误后才能进入考试。验 证时,提供的各项信息与提供的证件材料原件要相符。报考者的证件(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准考证等)及材料不全,或不真实的,取消报考者的考试资格,所有责任由报考者负责。
(二)专业技能考试的组织实施
1、专业技能考试工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制定方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后组织实施。
2、根据专业技能考试成绩、招聘岗位人数确定进入体检考核程序人员名单。
3、专业技能考试工作必须在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4、专业技能考试时间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凡未能按时参加专业技能考试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
(三)、有关要求
专业技能考试结束后,按照综合成绩(综合成绩由公共科目笔试和专业技能考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加权合成。具体折算方式为:综合成绩=[(公共科目笔试200分+政策加分)÷2×50%+专业技能考试(100分)×50%]从高到低的顺序,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核的人选。
八、体检和考核
(一)根据招聘岗位报考人员的综合成绩由高分至低分按招聘岗位数1:1比例确定体检人选,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二)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有行业体检标准的按行业体检标准执行。
(三)体检合格人员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由招聘单位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考核结束后要形成书面材料,招聘单位盖章,考核小组成员签名。
(四)考核内容主要考察报考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并对报考人员资格条件及相关情况进行复查。
九、公示和聘用
(一)公示
体检、考核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名单将按照管理权限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但不影响聘用的,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二)聘用
11月8日以前办理完成审批聘用有关手续。聘用工作结束后,报考人员在接到聘用通知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相关证明材料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聘用资格。
(三)招聘单位应与受聘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聘用合同时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加分政策
1、根据人民政府2007年7月5日第一次人事编制工作专题会议纪要,耿马县代课教师报考教育系统岗位者,连续代课满5学年,公共科目考试成绩加2分,每增加一年加0.5分,最高加分不得超过5分。
2、根据耿通〔2006〕48号文件精神,我县选派到农村任职锻炼的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公共科目考试成绩加5分。
十一、有关要求
(一)根据《云南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2007〕9号)文件精神,各事业单位招聘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在公开招聘过程中可以免笔试进行招聘;对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报考本科学历以下岗位的免笔试,笔试成绩按报考其岗位进入专业技能考试人员的平均分计算。
(二)我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工作自觉接受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的监督。要严肃招聘纪律,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 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或不具备招聘资格、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应聘人员,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对造成恶劣影响且触犯刑律的有关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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