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章节重难点突破详解--第三章(2)

第三章重、难点及典型例题

  (五)有限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的特殊规定

  1.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提示】因为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原本就承担有限责任且不执行企业事务,只是“纯分红”,即使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仍旧是“纯分红”,所以不能以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要求其退伙。

  3.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4.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例题15·单选题】某有限合伙企业有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后丙因故退伙。对于在丙退伙前有限合伙企业即有的债务,丙应承担责任的正确表述是(  )。

  A.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B.丙以其实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C.丙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D.丙不承担责任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退伙时应承担的责任。

  (六)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2009年判断题】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问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提示】无论是有限合伙人变为普通合伙人,还是普通合伙入变为有限合伙人,对于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期间的企业债务,该合伙人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转变后的企业债务,就按照转交后的身份来承担责任。

  【例题16·单选题】甲、乙、丙三人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甲和乙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经营一段时间后,甲欲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经查,合伙协议中并没有对这种转换作出约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后会导致该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足2人,因此甲不能转换

  B.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甲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

  C.甲转变后,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D.由于合伙协议未约定转换的方式,因此应该经过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才能进行转换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该企业中甲和乙均为普通合伙人,因此甲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是符合规定的;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七、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合伙企业的解散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例题17·多选题】下列各项中,有限合伙企业因下列原因应予解散的有(  )。

  A.合伙人不具备法定人数满15天

  B.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C.仅剩有限合伙人

  D.仅剩普通合伙人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有限合伙企业解散的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合伙企业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不是法定的解散原因,而是转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也应当解散。

  (二)合伙企业的清算

  1.清算人的确定

  (1)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

  (2)由合伙人指定或者委托清算人;前提条件:

  第一,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第二,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第三,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作出指定或者委托。

  (3)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前提条件:

  第一,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第二,在法定期间内合伙人未确定清算人;

  第三,由台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2.债权申报——与《公司法》规定一致。

  【提示】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与《公司法》中一致。

  3.清偿顺序【★2008年单选题】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法进行分配。

  4.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提示】这是债权人与合伙人的关系(外部关系)。法律赋予债权人有两种选择:一是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要求法院依法宣告合伙企业破产;另一选择是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即可以向任何一个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要求清偿债务。

  6.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提示】这是合伙人之M的关系(内部关系)。在合伙企业内部,普通合伙人不能因为企业破产而免除责任,他们之间仍然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表3.1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人的规定

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有2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2个以上50个以下的合伙人;
2.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3.至少有1个普通合伙人

 

出资方式的规定

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1.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2.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事务执行规定

 

共同执行和委托执行

1.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竞业禁止的规定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关联交易的规定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质的规定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财产转让的规定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人伙人对入伙前企业债务的责任

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新人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退伙人对退伙前企业债务的责任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八、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

  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和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1.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1)技术水平落后的;

  (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继康的;

  (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不同投资项目问的转换

  (1)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2)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例题18·单选题】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国察限削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是(  )。

  A.运用我国特有工艺生产产品的项目

  B.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土地资源的项目

  C.技术水平落后的项目

  D.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项目的规定。

  (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要求

  (1)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者控制的公司的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者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3)并购后债权债务的承继

  ①股权并购一一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继承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和债务。

  ②资产并购——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其原有的债权和债务。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1)外国投资者购买股权而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

  【举例】境内企业A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B外国投资者购买A公司60%的股权设立C外商投资企业,则C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仍为500万元。B外国投资者在C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比例为60%。

  (2)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同时增资(包括认购境内公司的增资)的注册资本=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增资额

  【举例】境内企业A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B外国投资者购买A公司60%的股权并按其出资比例认购180万元的增资而设立C外商投资企业,则C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500+180÷60%=800(万元),B外国投资者在C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比例仍为60%。

  (3)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投资总额【★2011年单选题、简答题】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对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下表所列的比例确定投资总额的上限:

  表3.2

  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关系

注册资本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

210万美元以下

10/7

210万美元(含210万美元)~500万美元

2倍

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1200万美元

2.5倍

1200万美元以上(含1200万美元)

3倍

  【提示】此项规定应与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比例下限的规定(表3.3)进行逆向比较。

  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出资(重点)

  按照并购的不同方式,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的出资期限可以作如下的分类:

  (1)从境内企业“原股东”处认购“存量”股本或者资产

  ①一次缴付对价【★2009年单选题】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

  ②分期缴付对价

  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举例】法国甲企业并购境内某国有独资公司60%的股权,将其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假设股权支付价款为120万元。如果合同约定一次支付的,那么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支付;如果分期支付的,那么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的60%以上(120×60%=72万元),1年内付清全部价款。

  (2)资产并购对价部分出资与其余部分出资的结合出资期限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的,对与资产对价等额部分的出资,投资者应在以上(1)和(2)中规定的对价支付期限内缴付;“其余部分”的出资应符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相关规定。

  【举例】法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在北京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拟定为1o00万美元,甲公司出资500万美元。双方商定以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名义在境内购买丙公司的厂房和流水线,总价款为120万美元(属于甲公司出资的一部分,即并购价款)。对于该120万元收购价款,应该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境内丙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的60%(120×60%=72万美元)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价款。对于甲公司剩余的380万元出资(即其余部分出资),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章程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380×15%=57万美元),并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3)从“境内企业”处认购其“增资”的股本

  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链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4)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出资期限

  ①现金出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②非现金资产出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例题19·单选舾】境内A公司注册资本1300万美元,因外国投资者8以现金认购A公司的300万美元资本,使A公司于2008年3月25日(营业执照颁发之日)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下列有关B投资者的出资期限的表述正确的是(  )。

  A.于2008年4月20日支付200万美元,2008年5月30日支付100万美元

  B.于2008年4月20日支付200万美元,2008年6月30日支付100万美元

  C.于2008年4月20日支付150万美元,2008年6月30日支付150万美元

  D.于2008年4月20日支付100万美元,2008年6月30日支付200万美元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出资期限。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4.其他特殊规定

  (1)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2)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3)境内公司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者控制的公司的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但该境外公司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或者该境外公司向并购后所设企业增资,增资额占所设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达到25%以上的除外。

  【例题20·单选题】根据有关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注册资本25%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外国投资者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缴清出资

  B.该企业的设立不需要经过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审批

  C.该企业不得享受合营企业的优惠待遇

  D.该企业不能取得法人资格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注册资本25%的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九、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

  1.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即:注册资本=中方出资额+外方出资额。

  【提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当符合《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

  (1)出资比例。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2)减资。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实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审批。

  (3)增资。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经合营各方协商一致,并由董事会会议通过,报原审批机关核准。

  (4)增资、减资的程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审批机关批准、修改章程、变更登记。

  2.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即: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借入资本。

  【提示】投资总额中包括注册资本的资金和一部分借款,一般情况下,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要比注册资本大。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之间应当保持正确、合理的比例关系。该比例关系可以用下表表示:

  表3.3

  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关系

  币种:美元

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投资总额

特别规定

300万以下(含)

7/10

 

300万~1000万(含)

1/2

投资总额为300万~420万的,注册资本至少210万

1000万~3000万(含)

2/5

投资总额为1000万~1250万的,注册资本至少500万

超过3000万

1/3

投资总额为3000万~3600万的,注册资本至少1200万

 

  【提示】合作企业、外资企业中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参照合营企业的规定执行。

  3.合营企业的出资方式

  (1)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是:货币、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

  (2)外国合营者以货币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得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3)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

  (4)只有中国合营者才能以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

  (5)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提供担保。

  【提示】这句话包括以下5点意思:①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作为自己的出资。②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租赁的设备作为自己的出资;③不得用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④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为自己的出资提供担保。⑤不得以合营他方(另一方)的财产为自己出资提供担保。

  4.合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期限【2009年单选题、2011年简答题】

  (1)一次缴清出资的,应在6个月内缴清全部出资;

  (2)分期缴付出资的,第一次出资应不低于总出资额的15%,在3个月内缴清。剩余部分出资,则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缴清。

  【例题21·单选题】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为1200万美元,合营合同规定投资者采取分期缴付的出资方式。2009年11月6日,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日签发的营业执照。按照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该合营企业合营各方缴清第一期出资额的最后期限是(  )。

  A.2010年2月6日

  B.2010年3月6日

  C.2010年4月6日

  D.2010年5月6日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期限。根据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约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其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3)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额之前,不得取得企业的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例题22·多选题】外国甲公司收购境内乙公司部分资产,并以该资产作为出资于2009年3月1日成立了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甲公司收购乙公司部分资产的价款为120万美元。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价款的下列方式中,不符合规定的是(  )。

  A.甲公司于2009年5月30日向乙公司一次支付120万美元

  B.甲公司于2009年5月30日向乙公司支付60万美元。2010年2月28日支付60万美元

  C.甲公司于2010年2月28日向乙公司一次支付120万美元

  D.甲公司于2009牟8月30日向乙公司支付80万美元,2010年8月30日支付40万美元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收购境内资产的价款支付期限。根据规定,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该合营企业于2009年3月1日成立,甲公司应于2009年5月31日前向乙公司支付120万美元的购买金。因此,A选项是符合规定的。另外,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B选项和C选项因甲公司在向乙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的数额不足总金额的60%,是不符合规定的。D选项因不符合应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的规定,也是错误的。

  (4)合营企业合营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情况

  ①合营各方均违约

  合营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②合营一方违约,另外一方守约

  外商投资企业一方未按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出资的,视同违约方自动退出外商投资企业,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守约方应当在逾期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投资者承担违约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备考提示】“各方”均违约与“一方”违约,这二者的法律后果不同,要注意区分。

  (5)合营企业的投资者均须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缴付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提示】如果投资者同步缴付出资,就按照“认缴”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如果投资者不能同步缴付出资,就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6)对合营企业中控股的投资者,在其实际缴付的出资未达到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之前,不得取得企业的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提示】控股投资者何时缴清出资,何时取得企业决策权。

  5.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

  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是指在合营企业中合营一方将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额转让给合营企业“另一方”或“第三者”。

  (1)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条件

  ①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②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

  ③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合营企业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2)转让程序

  申请出资额转让→合营各方同意→董事会审查决定→报告审批机构批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表3.4 各类企业出资额转让的比较

企业性质

出资额转让的法律规定

 

合伙企业

外部转让: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内部转让: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的转让: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有限责任公司

内部转让: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外部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通知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股份有
限公司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自由转让。但对特殊股东转让其股份有所限制
(1)时间限制:
①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③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该公司的股票上市1年内不得转让
④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自己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
(2)比例限制: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额的25%

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

(1)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2)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3)合营企业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中外合作
经营企业

(1)合作企业一方转让合作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
(2)合作权利的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链接1】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因此,在合作企业董事会的特别决议中包括“变更组织形式”,而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特别决议中则没有这一项。因为合营企业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变更组织形式”。

  【链接2】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1.董事会【★2011年简答题】

  (1)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及其董事组成,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的任期为4年,可以连任。

  【总结: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①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

  ②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③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④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链接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链接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2)董事会的职权【★2008年多选题】

  ①审议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

  ②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者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

  【提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职权还包括特别决议事项和出资额转让等事项的审议。

  (3)董事会会议制度

  ①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和主持时,可以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

  【链接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监事会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

  【链接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

  ③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总结:临时会议的召开条件】

  ①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

  ②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临时会议。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4)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

  (5)董事会会议的表决。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合营企业的终止、解散;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提示】此项规定应与合作企业以及有限责任

  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予以比较区别,见表3.6—3.11。

  【例题23·多选题】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合营企业董事会职权的有(  )。

  A.决定是否同意合营一方将其部分出资额转让给第三者

  B.决定是否解聘合营企业副总经理

  C.决定合营企业发展规划

  D.决定合营企业的分立方案【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合营企业董事会的职权。根据规定,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因此选项B、C是符合规定的;合营企业董事会可以对合并和分立的事项作出决议,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2.经营管理机构【★2009年单选题】

  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合营企业董事会聘请,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合营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1.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

  (1)下列行业必须约定合营期限:

  ①服务性行业;

  ②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

  ③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

  ④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

  ⑤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定合营期限的。

  【备考提示】必须约定合营期限的情况:“限制投资和勘探,土地服务房地产”。

  (2)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当在距合营期限届满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总结:合营企业须经审批的事项】

  (1)注册资本

  ①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报经原审批机关核准。

  ②合营企业减少注册资本,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2)出资

  ①合营企业的投资者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缴付出资的,应报原审批机关的批准。

  ②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对于收购价款需要延长支付者,须经过审批机关批准。

  ③合营企业出资额转让,应报审批机关批准。④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需要经过审批机关的批准。

  2.合营企业的解散【★2009年多选题】

  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①合营期限届满;

  ②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③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无法继续经营;

  ④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⑤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又无发展前途。

  3.合营企业的清算

  合营企业清算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

  十、中外合作企业法律制度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2010年单选题】

  1.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

  2.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合作企业的权力机构,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3.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或者委员过半数通过。

  但下列事项应由出席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

  (3)合作企业资产抵押;

  (4)合作企业解散;

  (5)合作企业的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

  (6)合作各方约定由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提示】较之合营企业,合作企业董事会特别决议多了2项:资产抵押和变更组织形式。

  【例题24·多选题】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发生的下列事项中,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的有(  )。

  A.变更组织形式

  B.资产抵押

  C.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

  D.分立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别决议事项。

  4.合作企业成立后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第三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并应当与被委托人签订经营管理合同。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

  1.中外合作经营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2.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

  3.外国合作者应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期限

  1.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

  2.经批准延长合作期限的,合作企业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延长的期限从期限届满后第一天计算。

  3.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届满时不再延长。但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的,可以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十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比较

  通过合作企业与合营企业特点的比较,有助于考生进一步掌握合作企业与合营企业的相关规定,这是考试试题中常见的考点。其具体内容详见下表所列:

  表3.5 合作企业与合营企业特点的比较


合营企业

合作企业

合营方式不同

股权式企业:按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股权式)

契约式企业:以合同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契约式)

组织形式不同

具有中国法人资格,为有限责任公司

如是中国法人,则为有限责任公司
如是非法人,则合作各方为合伙关系

投资回收方式不同

外国合营者不得提前回收投资,期满后其固定资产由双方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在期满后其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条件下,外国合作者可以提前回收投资

经营管理机构不同

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不设股东会和监事会

具有多样性,即董事会制、联合管理委员会制、委托管理制

利润分配方式不同

按投资比例分配净利润

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分配净利润

 

  【例题25·判断题】中外合作者选择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应当按照合作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利润分配。根据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契约式”的企业,无论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都是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利润分配。

  十二、外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外资企业的设立

  1.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向拟设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2.外资企业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化,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应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2011年判断题】

  1.外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的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的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三)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时,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外国投资者自己所有的;

  2.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四)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I90日内缴清。

  (五)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六)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由外国投资者自行设置。

  (七)外资企业的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参加。

  【链接1】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链接2】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链接3】合营企业清算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

  表3.6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区别

项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

审批期限

3个月

45天

90天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

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
在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国投资者的股份不应低于注册资本的25%

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由商务部确定

 

100%

 

注册资本

经审批批准可减少注册资本,也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一般不得减少注册资本,如减少须经审查机关批准

因合并、分立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化,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各方为合伙关系

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出资期限

一次缴清出资的,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的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未约定的,由工商部门决定限期履行

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日内缴清

 

先行回收投资

 

不允许

经财政税务机关等批准,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不允许

  表3.7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的区别

项目

股份有限公司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董事会性质

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

最高权力机构

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人数

5~19人

不得少于3人

不得少于3人

 

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董事任期

3经

4年

3年

会议召开条件

过半数董事出席

2/3以上的董事出席

2/3以上的董事出席

董事会决议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表3.8 各类企业相关事项的比较

项目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
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企业名称

 

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
样

 

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不得使用
“有限”、
“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

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出资人及人数要求

2人以上,200人以下,自然人、法人、
组织均可

50人以下,
自然人、法
人、组织均
可

中方为公司、企业或
其他经济组织;外方除上述形式外,还可以是个人

中方为公司、企业或
其他经济组织;外方除上述形式外,还可以是个人

外国投资者包括公司、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

一个自然
人,具有中
国国籍

普通合伙企业有2个以上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出资方式

 

 

 

 

 

 

货币、实物、工业产权、场地使用权等

 

 

 

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500万元

 

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万元

 

没有规定

 

没有规定

 

 

 

出资额的转让

 

 

 

可以自由转让,但是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的股票任职期间内转让有严格的限制

 

 

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须经其
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须经合营各方同意;报审批机构批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没有规定

 

 

 

 

 

 

 

没有规定

 

 

 

 

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以外的人转让,须经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组织机
构的设
置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一般为5~19人,为公司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为监督机构。
董事任期为3年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一般为3~13人,为公司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为监督机构。董事任期为3年

 

 

董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为公司
的权力机构。董事任
期为4年

 

 

具备法人资格的,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二者都是合作企业的权力机构

由外国投资者自行决定,一般外
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资本持有者组成

 

可白行管理,也可以
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事务,但投资人对委托人或被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共同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委托一人或数人执行合伙事务。对合伙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善意第三人。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协议或章程的制定

由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合营各方共同制定,审批机关审查批准

合作各方共同制定,审批机关审查批准

外国投资者制定

 

没有规定

由全体合伙人共协议制定

 

利润分配及责任承担
方式

 

股东以其认购的有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按合作各方共同约定的协议分配

 

没有规定

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
担,按照合伙协
议的约定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实收资本缴纳方式

可分期缴纳

可分期缴纳

可分期缴纳

可分期缴纳

可分期缴纳

 

没有规定

 

没有规定

 

  表3.9 特别决议及其通过方式


特别决议事项

通过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1.修改公司章程;
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f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4.变更公司形式

 

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

1.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
2.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3.发行公司债券

 

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1.修改公司章程;
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4.变更公司形式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

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营企业的终止、解散;
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4.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董事会

1.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
3.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
4.合作企业的解散;
5.合作企业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
6.合作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

  表3.10 不同类型企业中特别决议事项的分类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合营企业

合作企业

增减注册资本

√

√

√

√

√

修改章程

√

√

 

√

√

合并、分立、解散

√

√

√

√

√

发行公司债券

 

 

√

 

 

变更公司形式

√

√

 

 

√

资产抵押

 

 

 

 

√


  表3.11 有关会议通知时间的比较

会议性质

通知时间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

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

会议召开2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各股东

无记名股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

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会议

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会议

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或委员

  本章小结

  本章是几部法律规范的集合,内容技为繁多,需要记忆的重点内容也较多。主要知识点体现如下:

  (1)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与事务管理。

  (2)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对比。

  (3)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人的退伙。

  (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内容应重点关注,掌握有关出资和注册资本的规定,尤其是“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关系”。

  (5)对于三类外商投资企业,应该关注各自的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管理机构;解散清算等,

  这些内容历年考试出现客观题的几率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