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丙行为是刑讯逼供的结果加重犯
B.对丙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
C.对丙行为应以刑讯逼供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实行并罚
D.对丙行为应以刑讯逼供罪和故意伤害罪实行并罚
【答案】B
【考点】刑讯逼供罪、故意伤害罪
【解析】《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本案中,丙是警察,属于司法工作人员,在讯问期间将乙的一只胳膊打成重伤,应成立故意伤害罪,不再以刑讯逼供罪论处,也不能数罪并罚。
91.关于事实四,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2011年卷二不定项第91题)
A.乙构成脱逃罪,丁不构成犯罪
B.乙构成脱逃罪,丁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C.乙离开讯问室征得了丁的同意,不构成脱逃罪,丁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D.乙与丁均不构成犯罪
【答案】ABCD
【考点】脱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
【解析】脱逃罪(《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行为。本案中,乙是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其从被关押场所逃走的行为,构成逃脱罪。
私放在押人员罪(《刑法》第四百条),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从实践上看,主要是负有监管在押人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本案中,门卫丁仅是一个看门的临时工,不是负有监管在押人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非司法工作人员帮助在押人员脱逃的,应以脱逃罪的共犯论处。因此,应对丁以脱逃罪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