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民事调解规定》第9条,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人民法院民事调解规定》第10条,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准许。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3.《人民法院民事调解规定》第11条,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时生效。
4.《人民法院民事调解规定》第12条,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1)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2)侵害案外人利益的;(3)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五)调解书的生效
1.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双方签收后生效。根据《民诉意见》第96条,调解书不能当庭送达双方当事人的,应以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
2.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注意]并不是所有案件均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生效,只有法律规定的案件才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生效,包括:(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根据《人民法院民事调解规定》第13条,对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制作调解书,一方拒收的,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