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承付
(1)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及时通知付款
(2)承付货款分为:
验单付款 |
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
验货付款 |
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 |
(3)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4.逾期付款
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即为逾期未付款项,按逾期付款处理。
5.拒绝付款
对下列情况,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掌握)
(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购销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
(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的款项。
6.重办托收
收款人对被无理拒绝付款的托收款项,在收到退回的结算凭证及其所附单证后,需要委托银行重办托收。经开户银行审查,确属无理拒绝付款,可以重办托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