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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考民法考点归纳总结:形成权(2)

2012-08-07 
形成权

第一,形成权的行使方式。形成权应当如何来行使呢?通常的认识是,如果法律有规定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则单方通知对方即可。当然,通知对方的方式,其实就是一个明确标识自己意思的过程,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法律||教育网 明示的情形比较容易理解,默示的情况通常需要法律明确规定才可以,典型的代表是受遗赠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两个月内如果不表示接受赠与(保持沉默)就是为拒绝。

  第二,形成权的尽管具有强大的效力,但是,拥有这种权利的人并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的,该权利通常需要在一定的期间之内行使,一旦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间,则永远失去行使权利的可能性。在此这个期间,叫做除斥期间,这个期间是固定不变的,一旦开始起算,不存在中止、中断的问题,因此,要将这一概念与诉讼时效区分开来。

  除了掌握形成权的概念和特征之外,在准备考试过程中,还应当对于形成权主要包括的类型的有一个基本的把握。

  在当前的民事立法中,形成权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权利:撤销权、选择权、追认权、解除权、抵消权以及对于遗赠的拒绝和接受。分别简述如下:

  遗赠的拒绝或者接受非常简单,根据继承法第25条的规定,受赠人必须在两个月内表示接受,如果不表示接受或者表示不接受,则失去获得财产的机会。

  解除权和抵消权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出现,这两个权利在复习合同法的时候注意一下就可以了,难度不大。

  选择权,所指的是合同法第403条第2款的规定,当受托人因为委托人的原因,导致不能向第三人履行合同时,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这是,第三人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责任。在此,一个突出的考点是,一旦第三人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则不能再进行变更。原因在于,因为形成权是一个非常强大的权利,一方当事人可以不经和对方协商单独决定一个法律关系的命运,如果允许其选择之后在进行变更的话,将会使对方当事人陷入双重不确定之中,这是对于形成权行使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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