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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会职称《经济法基础》辅导——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1)

2012-08-06 

  知识点四、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了解)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掌握)

  (1)区分伪造和变造的概念

伪造

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变造

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伪造、变造票据属于欺诈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2)记载事项的更改

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

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其他记载事项

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3)签章的含义

  单位、银行:单位、银行的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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