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等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2、对等原则。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行政诉讼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要求我国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外行政诉讼案件时应当遵从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内立法的原则,但人民法院在适用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内立法原则时,由一个限制:即凡是我国明确声明保留的国际条约部分,也就是我国未予承认和参加的部分条款,则不得适用于涉外行政诉讼,不论其规定于我国国内立法有无冲突,人民法院一律只能适用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理涉外行政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