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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新刑诉法解读指导:立案(2)

2012-08-05 
立案

四、立案程序

  立案材料的接受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自己发现的案件材料或线索,应转交立案部门,由立案部门受理。

  2、对控告、举报、报案或自首的材料,不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都应当先接受并进行登记,再及时移送有关机关或部门处理,并通知控告人、举报人或报案人;对不属于自己管辖,但根据案情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3、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是权利也是义务。

  五、立案监督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时,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刑诉法111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7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3、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例1】(2009-2-2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李某多次利用职务之便向境外间谍机构提供涉及国家机密的情报,同事赵某发现其行迹后决定写信揭发李某。关于赵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控告

  B、告诉

  C、举报

  D、报案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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