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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考国际经济法简答题精编(三)(2)

2012-08-05 
国际经济法简答题精编

13、试述国际投资法之特征?

  答:(1)国际投资法调整的投资关系,仅限于国际私人投资关系,即所涉及的只是外国自然人、法人、其他民间组织、企业团体及机构(其活动是以商业目的为基础)所作的投资,不包括政府间或国家组织与政府间的资金融通关系,如贷款、援助等。(2)国际投资法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国际投资法涉及调整的仅仅是投资者在海外直接经营企业,并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有较大控制权的投资,如合资企业、合作经营、外资企业等领域中产生的法律问题。国际间接投资关系一般不在国际投资法的调整对象之列。(3)国际投资法既包括国内法规范,也包括国际法规范,两者相互补充,构成统一的国际投资法律关系体系。国际投资法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分支之一,是调整国际投资关系的法律手段。其内容主要包括外资的进入、待遇、管理、限制、保护、鼓励或优惠、保险、争端解决等广泛领域,既有实体法规范,又有程度法规范;既有民商法规范,又有行政法规范。

  14、试述海外投资保险制概念与些特征?

  答:(1)海外保险制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2)海外保险制是一种政府保证,它具有与一般民间保险不同的特征:①海外投资保险是由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承保的,它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保护投资为目的。②海外投资保险的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而且被保险的私人直接投资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③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如征用险、外汇险、战争险。④海外投资保险的任务,不单是像民间保险那样在于进行事后补偿,而更重要的是防患于未然。这一任务通常是结合两国间投资保证协定来完成的。

  15、试述海外投资保险制的概念与海外投资保险人。

  答:(1)海外保险制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2)负责实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相应担保机构,即保险人的组织形式大体有如下几种类型:①政府机构作为保险人;有的国家由政府机构承保海外投资政治风险。②政府公司作为保险人;如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作为本国私人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保险人,具有政府机构职能和法人实体双重性质。这种体制的优点是:作为公司法人,它可使投资纠纷非政治化。另一方面风险过大,私人保险公司不愿承保,因此,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又必须为政府经营。③政府与国营公司共同实施保险业务。有的国家由政府与国营公司共同负责承保海外投资政治风险。例如德国和法国就是如此。无论采用何种组织形式,都来是政论利益的代理人,但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公司形式。原因在于,这种保险制度,国家不是直接的担保债务人,也不会在发生风险后直接向东道国索赔,而国家却可以对公司的活动保持指导和控制,并在必要时支持公司向东道国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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