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诗词 字典 板报 句子 名言 友答 励志 学校 网站地图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会考试 > 会计职称 > 初级职称 >

2012年初会职称《经济法基础》辅导——税款征收措施(2)

2012-08-01 

  (五)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补救措施,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适用

  1.适用强制执行的情形及措施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扣缴税款

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权

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抵税财物的拍卖与变卖

  (1)适用拍卖、变卖的情形

  ①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

  ②设置纳税担保后,限期期满仍未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

  ③逾期不按规定履行税务处理决定的;

  ④逾期不按规定履行复议决定的;

  ⑤逾期不按规定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

  ⑥其他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

  对上述第三至六项情形进行强制执行时,在拍卖、变卖之前(或同时)进行扣押、查封,办理扣押、查封手续。

  (2)拍卖、变卖执行原则与顺序

  税务机关按照拍卖优先的原则确定抵税财物拍卖、变卖的顺序:

  ①委托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

  ②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委托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或者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处理;

  ③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被执行人也无法处理的,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

  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六)阻止出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热点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