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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教师资格考试《教育政策法规》复习题四(附答案)(3)

2012-07-27 

  11.简述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类型及其原因分析。

  答题要点: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最常见的学生伤害事故类型有运动伤害、课余伤害和校外事故伤害等三种类型。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一般有:制度不严、管理不善;设备陈旧老化,未及时修复或拆除;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体罚或变相体罚;安全保护措施不力;学生体质特殊或疾病;学生自尊心较强,心理承受能力低等。

  12.简述当前推进我国依法治教的具体措施是什么?

  答题要点:一是要提高教育法律意识,转变教育管理观念;二是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做到有法可依;三是要运用法律手段,推动、促进和深化教育改革;四是初步建立新的运行机制,不断提高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与水平;五是要继续推进教育法律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13.教师依法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答题要点:《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带薪休假;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另外还享有申诉权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14.简要说明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要具备的四个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题要点: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基本条件为:必须是在学校负有教育管理职责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必须是在校学生发生的伤害事故;必须是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在教育管理过程中是否有过错。

  15.教育行政诉讼的特点是什么(简单解释各特点)?

  答题要点:教育行政诉讼的特点有:主管恒定——主管机关只属于人民法院,而不属于其他机关;诉权专属——法律只赋予行政相对人(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诉权,而没有赋予行政机关以诉权,教育行政相对人在教育行政诉讼中都是原告,而教育行政机关恒定为被告;标的明确——是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具体教育行政行为,而非其他;被告举证——作为被告的教育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职责;不得调解——人民法院在审理教育行政诉讼案件时,不得采取调解作为审理程序和结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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