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作为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则6+1种基本情况: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摩托车、汽车、游艇);
5.上述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6.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7.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不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