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为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或者执行程序。
3.授权国务院依据企业破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金融机构破产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