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
(5)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担任保证人。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6)保证人必须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但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主体,只要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