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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归纳:简易程序(1)

2012-06-24 
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

  2、审级:第一审民事案件。

  3、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简易程序的选择适用(简易规定2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简易规定第1条: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的。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4、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5、人民认为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案件。

  二、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定

  1、起诉与答辩

  (1)起诉方式。《简易程序规定》第4条规定,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2)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时的处理。(8条)

  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第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第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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