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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考民法考点归纳总结:代理权(1)

2012-06-24 
代理权

  一、代理权的定义

  代理权是代理制度的核心内容,是指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或法律的直接规定或有关相关的指定,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归于被代理人的资格。

  二、代理权的发生

  1、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法定代理)

  2、基于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而发生;(指定代理)

  3、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而发生;(委托代理)

  4、基于被代理人的追认或默认而发生;(无权代理)

  5、依外表授权而发生。(表见代理)

  《合同法》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三、代理权的授予

  1、性质:为单方行为、不要式行为 ;

  2、授权行为与基础关系的关系:有因说、无因说。

  3、授权行为的相对人:授权的意思表示可向受托人或第三人为之,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不要求受托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必须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选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不利益,应由被代理人承受,但委托事项超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限度的,应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允许。

  4、授权行为的形式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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