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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考国际法归纳总结: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2)

2012-06-15 
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

  (二)国际海底区域

  1.概念。

  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也即国家领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

  2.法律制度。

  (1)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对所有国家开放,专为和平目的使用。

  (2)任何国家或个人不得将“区域”及其资源据为己有,不得主张权利。

  (3)“区域”内的资源属于全人类所有,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进行管理。

  (4)区域内的活动应为全人类的利益而进行,并应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5)区域的法律地位不影响其上覆水域和上覆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3.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

  (1)由国际海底管理局组织和控制区域内资源的开发活动。

  (2)区域内资源开发采取“平行开发制”。一方面由海底局企业部进行,另一方面由缔约国有效控制的自然人或法人与管理局以合作的方式进行。

  [难点辨析]国际海底区域和公海的概念。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大陆架是国家管辖的范围,那么大陆架以外的区域才是海底区域,而大陆架的上覆水域是公海。所以公海海底和国际海底区域的概念不等同,其区别就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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