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局迟送录取通知须赔偿
【案情】
去年6月,小丽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后被某技校录取。在读技校期间,小丽又收到一份录取通知书,原来,小丽早已被某大学金融专业录取。《录取通知书》是在8月20日以特快专递邮件从该大学寄出的,可是小丽到今年元旦才收到邮件。小丽觉得自己的教育权受到侵犯,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邮政局承担各项损失1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投递录取通知书延误,致使原告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被录取的大学报到,对原告的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判决邮政局一次性赔偿小丽各项损失5000元。
根据《邮政行业标准》之规定,同城快件为3个日历天;国内异地快件为7个日历天。如果超出上述时限,则属于快递彻底延误。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邮局迟延送达高考录取通知书,造成了小丽与录取院校失之交臂的严重后果,法院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是正确的。陶家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