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高师分院和乡以下(含乡)中、小学从事教育工作15年以上的教师子女报考师范类学校加10分录取。
7.见义勇为模范本人或子女的照顾,按省人大《吉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降10分录取。
8.革命烈士子女降20分录取。
9.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术学校的,招生时降10分录取。
10.省援藏干部在援藏工作期间,其子女参加高中学校录取时给予降10分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