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国以农为本。自古以来,农业丰收则天下安稳。农业在经济学中归为第一产业,是其他产业发展的基础,更是国家的命脉。农业保险制度是市场经济环境下,国家为保障农民和弱质产业而建立的公共保险制度。当今世界各国支持农业发展的历史证明,通过农业保险保障、促进农业发展是行之有效的办法。
早在2007年,我国立法机关就曾将农业保险条例提上议事日程,然而由于当时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尚在初始阶段,有关方面对立法时机有意见分歧,农业保险立法工作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近年来,伴随着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立法缺失的问题逐步暴露且日益突出,加之各方面对农业保险立法迫切性和必要性认识的日趋统一,制定并出台农业保险条例的条件也随之成熟。
值得强调的是,农业保险是世界性难题,规范难题的立法过程势必充满艰难和挑战。面对纷繁复杂的关系,不要指望通过一次立法解决所有的问题,要本着先易后难、求同存异、急事先定的工作思路优先解决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从国外的情况看,农业保险有四种不同模式:一是政府主办的国有化模式。该模式的特点是一切由国家大包大揽,由国有公司独营。目前加拿大和菲律宾适用该模式。二是政府扶持的商业模式。该模式的特点是政府提供补贴,生产者缴纳一些保费,保险公司承担一定风险。如印度、意大利等国。三是政府支持下的国有化—商业化混合模式。其特点是私有保险公司在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况下,可从事农业保险。如巴西、美国等。四是政府支持下的互助合作化模式。如日本、法国等。
我国农业保险的性质属政策性保险还是普通商业保险,长期以来一直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农业法》第46条明确规定,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农业保险属政策性保险,因其绝大部分资金来源于各级政府补贴,国家承担所有的风险,有利于提高农民从事农业的积极性。有人甚至提出要成立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专门从事政策性农业保险,其风险全由国家财政承担,从而确保农业的风险损失得到切实赔偿。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农业保险应是由各级政府补贴的普通商业保险,农民自愿保险、政府提供补贴、公司商业运作。这样既实惠了农民,促进了农业发展,又考虑到了财政的实际承受能力,同时也调动了保险公司经营的积极性,有望形成多赢的结果。反之,若将其定义为政策性保险,成立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机构的成立本身就要增加大量成本,并且从其他政策性金融机构运营的实践看,大多不够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