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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上海海关学院招生章程(2)

2012-05-22 
上海海关学院招生章程

  第八章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学院本科各专业录取批次以各省级招办公布的录取批次为准。

  第十七条根据教育部和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海关管理专业录取的女生比例不超过30%。

  第十八条学院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在省级招办投档考生范围内,按高考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录取。

  (一)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未完成的专业;若不服从或未填报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二)专业调剂和退档时,均不再征求考生意见。

  第十九条总分相同的情况下,录取单科分数较高的考生。

  (一)文科考生先看语文成绩,若语文同分,则看英语成绩,若英语同分,再看数学成绩,若再同分,则看文科选考科目;

  (二)理科考生先看数学成绩,若数学同分,则看英语成绩,若英语同分,再看语文成绩,若再同分,则看理科选考科目。

  第九章学历(学位)证书颁发

  第二十条本科毕业生在规定的学制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颁发上海海关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学院执行上海市教委、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准:学费5000元/学年(不包括教材费等),住宿费1200元/学年。

  第十一章新生入学及助学贷款

  第二十二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依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第二十三条学院承诺,绝不让一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持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证明申请办理学费缓交手续;取得学籍后,根据学习成绩和家庭经济情况可享受奖学金、勤工助学、特困补助和国家助学贷款等优惠政策。

  第十二章监督措施

  第二十四条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监察小组、招生办公室根据招生章程,各司其职。

  第二十五条学院进一步完善“阳光高考”信息管理与服务,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和学院的社会信誉。

  第二十六条全体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认真负责,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凡违反录取原则和纪律的,一经查实,将予以严肃处理,并立即纠正。

  第二十七条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并保护举报者。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接待考生投诉、信(电)访。

  (一)学院接待地点:学院南大门招生信访接待室

  (二)纪检监督电话:(021)28991034

  第十三章咨询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八条学院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一)咨询热线:(021)28991053、28991054

  (二)电子邮箱:zsb_zx@126.com

  (三)学院网址:http://shanghai_edu.customs.gov.cn

  第十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上海海关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制定、修改和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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