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新生入学及复查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进行全面复查,包括入学资格审查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在校期间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其它
第十八条 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核定的标准执行,各专业收费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第十九条 体检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设有民族类、师范类专业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丰田助学金”、“稻盛京瓷西部开发奖学金”等多种奖(助)学金,获奖学生每人每年可得到500—8000元不等的奖助学金。学校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协调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学校设有勤工助学岗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勤工助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登录我校的招生信息网查询,被录取考生由学校统一邮寄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青海民族大学招生与就业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八一中路3号
联系单位:青海民族大学招生与就业工作部
联系电话:0971-8863272 8808501
传真:0971-8808501 8800204
邮编:810007
联系人:董老师郜老师
E—mail:qhmdzjb@sohu.com
学校网址:http://www.qhmu.edu.cn
招生网址:http://qhmuzs.university-hr.com/
就业网址:http://qhmu.university-hr.com/
办学地点:东校区:青海省西宁市八一中路3号
西校区:青海省西宁市八一中路72号
南校区:青海省西宁市八一路曹二路53号
金桥校区(预科部):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曹三路1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