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以不实或虚假身份误导客户,进行保险销售活动;
(七)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八)承诺给予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外的利益。
(九)除上述行为外,做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同一销售人员被中国保监会、其他外部机构或保险机构查实存在两次或以上销售误导的,保险公司应立即停止委托其开展业务,取消其执业资格。由于销售误导被保险公司清退的,应当在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公布其姓名及资格证书编号,其他保险公司也不得为其办理执业资格,委托其开展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