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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原理与实务精讲:第十五章 保险代理人(4)

2012-05-01 
第十五章 保险代理人

  四、保险代理机构

  (一)组织形式和设立

  1、合伙企业形式的代理机构

  2、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

  3、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

  (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保险代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1、董事长

  2、总经理

  3、副总经理

  4、合伙企业的负责人

  1、具有《资格证书》

  2、具有经济、金融、保险、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保险代理或相关工作3年以上

  3、具有非经济、金融、保险、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保险代理或相关工作5年以上

  4、从事保险代理或相关工作10年以上,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三)审批程序

  申请筹建保险代理机构,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资料:

  1、筹建申请报告

  2、筹建可行性报告来源:考试大

  3、机构框架,包括资本金、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组织机构等

  4、筹建方案

  5、筹建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6、筹建负责人简历及其亲笔署名的无违法犯罪纪录以及其他不良记录的声明

  7、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变更和终止

  保险代理机构的下列事项需报经中国保险监管部门批准:

  1、修改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2、变更注册资本或出资额

  3、变更股东或合伙人

  4、变更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

  5、变更组织形式

  6、变更住所

  7、变更高级管理人员

  8、变更业务范围

  9、变更公司或企业名称

  10、分立、合并

  11、解散、破产

  12、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报批的其他变更事项

  (五)运作

  保险代理机构业务范围

  1、代理推销保险产品

  2、代理收取保险费

  3、根据保险公司委托,代理相关业务的损失的勘查和理赔

  4、中国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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