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当前国际上的习惯做法和我国对外贸易实践,关于买卖合同中检验时间与地点的规定,基本上有以下几种做法:
1.装船前或装船时在装运港检验。出口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前,以双方约定的商检机构验货后出具的品质、重量、数量和包装等检验证明,作为决定商品品质和重量的最后依据。这叫做离岸品质和离岸重量(Shipping Quality and Shipping Weight)。所谓最后依据是指卖方取得商检机构出具的各项检验证书时,就意味着所交货物的品质和重量与合同的规定相符,买方对此无权提出任何异议,从而否定了他对货物的复验权,除非买方能证明,货到目的地时的变质或短量是由于卖方未能履行合同的品质、数量、包装等条款,或因货物固有的暇疵而引起的,离岸品质和离岸重量所代表的是风险转移时的质量和重量,至于风险转移后,货物在运输途中所发生的货损,买方仍然有权向有关责任方面索赔。
至于装船时检验,是指用传送带或机械操作的办法进行装船的散装货,在装船的过程中抽样检验或衡量,这与装船前检验一样,也属离岸品质和离岸重量。
2.在进口国检验,这是指在进口国目的港检验。货到目的港卸船后,由双方约定的目的港商检机构验货并出具品质、重量数量检验证明作为最后依据。这叫做到岸品质、到岸重量。如发现货物的品质或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而责任属于卖方时,买方可向其提出索赔或按双方事先约定处理。
对于密封包装的货物,或规格复杂、精密度高的货物,不能在使用之前开拆包装检验,或需要具备一定的检验条件和检验设备才能检验时,可将货物运至买方营业处所或最终用户所在地进行检验。由这里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品质。重量(数量)证明作为最后依据。
3.出口国装运港检验,进口国目的港复验。出口国装运港商检机构验货后出具的检验证明,作为卖方向银行议付货款的单据之一,而不作为最后依据。货到目的港后由双方约定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复验,如发现货物的品质、重量(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而责任属于卖方时,买方可根据检验机构出具的复验证明,向卖方提出异议,并作为索赔的依据。这种检验办法对买卖双方都有好处,且比较公平合理,因而在国际贸易中应用广泛。
还可以是工厂检验或装运港检验重量,目的港检验品质。这种做法是以装运港检验机构验货后出具的重量证书为最后依据,以目的港检验机构出具的品质证书为最后依据。这叫做离岸重量、到岸品质。这种做法多应用于大宗商品交易的检验中,以调和买卖双方在检验问题上存在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