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五种录取,其测试标准和方式都不同,政府、高中、行业等部门都可能参与,责任变得模糊,高校很难说有多少自主权,也很难对选拔失误或考生意见承担确切的责任,而推委的余地倒是很大。
建议政府深入研究高校在选拔中的责任和权利,《规划纲要》中提出各种录取,最好只作为建议渠道,各高校可以根据自己和考生的具体情况来实施。这个责任关系明确了,选拔的责任才有可能成立,否则,联合或组合的选拔行为,往往会变成集体责任,考生很难追究。
在现行的高考制度下,报考高校是重大的群体活动,各方的利益诉求特别多样。高考制度涉及政府、高校和考试机构,其中任何一方的工作错误,都可能导致公共事件。
探索中国高等教育招生的新方式,需审慎思考“本科招生统一入学考试”这种方式的可持续性问题。统一指什么范畴?高中教育是否有确定的统一性?高考现在还有多少统一性?分省命题和考试是否属于统一?自主选拔是否属于统一?如何理解国民教育的统一性?不同教育阶段如何实现统一性?
再说得大一点,中国的发展如何发挥人多的优势?如何为公民发展开通更广阔的路径?如何创造高中教育和高等教育平等、多样发展的格局,教育如何摆脱千人一面的局面?社会如何摆脱大规模攀比的困境?如果把一种集中统一的方式设计得很复杂,试图兼顾各种社会因素,最后势必功能削弱。
从教育发展的规律来说,政府的作用还是在于培育和促进高校自强,广泛发挥高校的主体作用。中国的高校招生方式,录取责任越具体,责任主体越确定,群体活动才可能形成新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