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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试水“公务员聘任制”(2)

2012-03-19 
公务员聘任制打破了“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的弊端,对那些生活在“保险箱”里的在编公务员形成了一定的压力。

  聘任制离退出机制还有多远

  公务员聘任制只涉及公务员群体的很小一部分,而且如果只有聘任制,却没有科学的退出机制,恐怕只会使聘任制形同虚设。另外,对数量更大的“存量”公务员,也应该建立起一种常态化、制度化的淘汰和退出机制。

  有评论认为,即使所有地方都建立起公务员聘任制,也不过是把《公务员法》的规定进行具体化而已。聘任制公务员只是公务员群体中的一部分,而且是很小的一部分,因为法律已经把聘任制的公务员范围严格限定在“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

  这意味着,这部分公务员之所以按照公司化的聘任制度进行管理使用,不一定是为了建立公众所期待的“能进能出”的公务员管理制度,而只是针对部分职位通过聘任制来减轻行政机关的“人员支出负担”。这样看来,公务员聘任制离退出机制还有点远。

  这些年,政府的懒政之风备受诟病。有专家认为,“推动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必然对公务员要有合理的退出机制,要把‘铁饭碗’变成‘瓷饭碗’。”但倘若只有聘任制,却没有科学的退出机制,恐怕只会使公务员聘任制形同虚设。

  首先要抬高公务员们退出的“红线”。譬如,为提高和改进公务员的公共服务意识和工作效率,韩国首尔市政府2007年4月实施了“3%公务员淘汰制”,选出欠缺工作能力或工作态度不好的102名公务员,组成“现场纠正推进团”进行淘汰。

  其次,不能忘记民意在公务员退出机制中的作用。在公务员团体俨然已成利益共同体的情况下,政府部门显然难以产生“辞退”公务员的内驱力。唯有彻底实现政府信息公开,引入民意监督,通过“小事问责”等方式,才有可能加速公务员队伍的净化速度。

  另外,除了对聘任的“增量”公务员实行退出机制,对数量更大的“存量”公务员,也应该建立起一种常态化、制度化的淘汰和退出机制。

  虽然《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公务员的退出条件,但在执行中,其威力并不大。2011年年初,在《公务员法》实施5周年之际,国家公务员局曾公布过一组数据,全国有好几百万公务员,但5年来仅辞退4778名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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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连续两年不合格将被辞退

  深圳:拟推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

  近日,北京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公务员考核工作的意见》,首次明确建立健全公务员平时考核制度,考核从“德能勤绩廉”五方面评分,考核结果与晋升和待遇挂钩,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称职的将予辞退。

  此次出台的意见,提出公务员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标准。出现因个人原因未完成本职位年度工作任务量,直接造成本部门绩效管理任务不能完成的;工作中经常推诿扯皮,服务态度恶劣,违反工作程序或行政不作为等,被投诉两次以上的等八种情形之一且经查属实的,年度考核一般确定为不称职。对于年度考核被定为基本称职的,予以行政告诫;对于年度考核被定为不称职的,予以降职;对于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称职的,予以辞退。

  3月17日,深圳市发布《关于廉洁城市创建中诚信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务行为将实行终身负责制。

  征求意见稿规定,为规范公务行为,在公务活动中推行责任到人、记录在案、问题倒查的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健全公务活动过程的资料保存制度。公务行为出现过错的,责任的追究不因行为主体的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而分离。

  数据

  据原人事部统计,1996年至2003年,全国共有19374名不合格公务员被辞退,平均每年辞退公务员为2421人。以全国公务员总数800万人计算,年均辞退率只有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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