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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公民信息可判刑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相关条款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