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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复习指导:刑法罪数大总结(2)

2010-12-25 
读书人为广大司法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刑法罪数大总结,以便大家复习参考。

  三、法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 法律上把一个犯罪作为另一个犯罪处罚情节的情况。这种情况不要数罪并罚:

  1、绑架并杀害人质,绑架罪一罪处罚;

  2、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

  3、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作为拐卖妇女的一个加重情况;

  4、组织卖淫又有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以组织卖淫一罪处罚;

  5、 以强奸的手段迫使卖淫的;这种情况之下既有强迫卖淫的罪行又有强奸的罪行,但是依法只以强迫卖淫罪处罚,强奸作为适用重刑的依据。这个也有人用牵连犯的理论来解释。认为强奸是强迫卖淫的手段。

  6、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非法拘禁被组织者的;

  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暴力抗拒缉查的;

  8、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时,武装掩护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以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一罪处罚,理论上一般解释为牵连犯。

  (二) 法定从一罪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

  1、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以盗窃罪论处。理论上一般解释为,犯盗窃罪和信用诈骗罪,属于吸收犯。但也有认为是牵连犯的。

  2、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一般解释为吸收犯,也有解释为牵连犯的。

  3、私拆、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一般解释为牵连犯。

  4、因受贿而徇私枉法或者枉法裁判的,犯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或者枉法裁判罪,择一重罪处罚。解释为牵连犯。

  5、为走私而骗购外汇的,为骗购外汇而伪造有关公文的,如果实行了走私罪的,以走私罪一罪处罚。如果尚未实行走私行为的,以骗购外汇罪一罪处罚。解释为牵连犯。

  6、根据司法解释,使用破坏的手段盗窃数额较大财物,又毁坏大量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

  7、犯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

  8、犯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

  9、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http://www.reader8.net/

  四、法定的转化罪不是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1、非法拘禁他人故意暴力殴打致被拘禁人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2、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3、虐待被监管人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4、聚众斗殴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5、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致人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6、在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使用暴力、威胁转化为抢劫罪的。

  7、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是否属于转化罪尚未定论)。http://www.reader8.net/

  对上述情况,从自然的眼光、生活的眼光来看似乎是数罪或者就是数罪,但在法律上不能实行数罪并罚。过去很多同志对数罪并罚问题,觉得学得很好,但是一做题就做错。其原因是我们太懂一罪一罚、数罪并罚,而没有注意到数罪法律偏偏不让并罚的情况。而考试的时候偏偏不考一般情况专考特殊情况,所以一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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