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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复议法考点汇总(2)

2010-12-19 

  五、 重点法条第10条意思分解:有关行政复议参加人的规定,是律考重点,应予准确把握。

  1.行政复议申请人,是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依法作出裁决的人,据此,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http://www.reader8.net/

  (2)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申请人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可能是以下几种情况之一:①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②具体行政行为的间接对象,即与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并非具体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另一方权利人。如甲殴打乙,甲作为致害人受到处罚,若乙认为行政要关所作了解情况行政罚偏袒了甲,乙即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复议。③行政机关所裁决的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行政机关裁决民事纠纷称为行政裁决,如土地确权裁决等。对于行政裁决,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作为申请人。

  2.复议申请人资格转移与代理

  (1)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

  (2)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承受者可以申请复议;

  (3)作为申请人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申请复议。

  3.复议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是指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其条件是:

  (1)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被申请人实施了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确认被申请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这是最一般情况;(2)共同行为,由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申请人;(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4)行政委托行为。由委托机关作被申请人;(5)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由继续行政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作被申请人;如无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由由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作被申请人;(6)派出组织。派出组织包括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派出机关是被申请人;政府工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派出机关是被申请人;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政府工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但是如果法律、法规对派出机构有授权,该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了具体行政行为,由该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

  4.行政复议第三人

  复议第三人是指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利害关系,申请参加或者由复议机关通知参加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实践来看,第三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在治安、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等复议案件中,受处罚人作为申请人的,受害人作为第三人;反之亦然;

  (2)在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等复议案件中,因产品质量受到处罚时,若销售者为申请人,通常生产厂家即为第三人;

  (3)在不服行政裁决,行政确权的复议案件中被裁决、被确权的民事纠纷的一方当事人为审请人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作为第三人。

  5.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针对同一的行政相对人作出互相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申请复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另一家行政机关可作为第三人。

  六、 重点法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相关法条:本法第15、18、20条。

  意思分解:第12-15条共4个条文详细陈述了行政复议机构确定的各种情形,为律考绝对重点,力求精益求精地掌握。这里提醒大家注意几点:

  1.第12条第1款的选择制及其例外(第2款)。http://www.reader8.net/

  2.第14条有以下几层意思:

  (1)对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不是向其上级,而是向原要关申请复议;

  (2)对复议不服的,提起行政诉讼与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关系是选择终局型——选择了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即不能再提起诉讼。

  3.第15条第(一)项与第(二)项的区别。一级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报作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其本身即是被申请人,故复议机构是其设立人。而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其本身不是被申请人,其设立人为被申请人,故有与第(一)项的不同规定。

  4.第15条第1款的规定比较复杂,读者可首先掌握前述第10条的“意思分解”部分关于被申请人确定的陈述,再回过头来复习第15条,容易多了。

  5.特别注意第15条第2款及第18条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政府有先行接受申请的义务(第15条第2款)。接受下来以后,再依第18条规定转送有关复议机关。

  6.了解第20条的上级机关的直接受理规定。

  七、 重点法条第16条相关法条:本法第17、19条。

  意思分解:

  1.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模式为选择型或行政复议前置型时,一旦申请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排斥起诉(第1款)。

  2.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模式为选择型的,一旦选择了起诉并且法院已经受理的,即排斥申请复议(第2款)。

  3.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模式为行政复议前置型的,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受理或不作答复的,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间内可径直起诉(第19条)。

  [不要混淆]注意第17条第2款的受理日。

  八、 重点法条第21条相关法条:《行政处罚法》第45条;《行政诉讼法》第44条。

  意思分解:了解可以停止执行的几种情形,并注意与《行政诉讼法》第44条的不同。

  九、 重点法条第22条意思分解:复议审理以书面复议方式为原则,但不排除必要的调查取证。

  十、重点法条第24条相关法条:《行政诉讼法》第33条。

  意思分解:行政复议的证据举行规则同行政诉讼法相同: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不得自行收集证据。

  十一、重点法条第28条第29条相关法条:《行政诉讼法》第54、55条。

  意思分解:依以上两个条文,行政复议决定可分为六种:1.维持决定(第28条第1款第(一)项);2.履行决定(第(二)项);3.变更决定(第(三)项);4.撤销决定(第(三)项);5.确认决定(第(三)项)。确认决定指复议机关经过审查有关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作为或事实行为,宣布该行为违法的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法新增加此种决定是国灰对于行政要关的不作为行为或事实行为,无法适用撤销决定,只能用确认决定认定其违法。另外,国家赔偿法也规定,单独就行政赔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要先经行政机关确认其行为违法。

  6.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的决定。依第29条,又可分为两种情况:http://www.reader8.net/

  (1)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复方式机关可一并决定赔偿(第1款);

  (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未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一定条件下复议机关亦可依职权主动作出赔偿决定(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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