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条规定的意义
本条的规定,填补了法律的空白,解决了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体现了本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立法目的。具体来说,这一规定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一)填补被侵权人的损失,实现社会公平正义http://www.reader8.net/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高层建筑越来越多,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时有发生,有时甚至造成他人重伤、死亡。虽然,从理论上讲,受害人的损害可以通过保险和基金得到填补,但是,由于我国的保险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还不完善,实践中被侵权人往往无法通过这些渠道获得救济;同时,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被侵权人有时也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救济,只能自己承担损害后果,这不利于保障被侵权人的权利,有损社会公平正义。在侵权责任法立法过程中,多数意见认为应当对这种情形作出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被侵权人进行补偿。需要说明的是,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这一规定并非类似于刑法上的“有罪推定”。与刑事责任相比,民事责任一个重要的功能就是为了补偿被侵权人的损失,也正因为如此,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也有所不同。民法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不是对被告的不公平,而是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合理地保护被侵权人,最终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因此,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加害人时,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真正的加害人,符合民法公平正义的精神。对此,其他国家也有立法例,《智利民法典》第2328条规定,自建筑物的高层部分坠落或投掷的物件引起的损害,应归责于一切居住于建筑物的该部分的人,赔偿金在所有这些人中分摊,但损害事实经证明仅可归因于某人的过失或恶意时,该人应单独承担责任。
(二)合理分散损失,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特别是造成他人重伤、残疾的,如果让被侵权人自己承担损害后果,可能会导致其陷人生活的困境。而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被侵权人进行补偿,每一个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只承担整个损失的一小部分。从总体上来讲,侵权责任法的这一规定有利于合理分散损失,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物业管理水平、人们的生活习惯和安全意识等多种原因,出现了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这给人们的安全生活秩序造成了不好的影响。本条的规定,可以促进人们对相关问题的关注,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减少或者避免类似情形的发生,改善整体的生活环境,形成良好的生活秩序。例如,在侵权责任法立法过程中,有人就指出,某一小区经常发生建筑物不明抛掷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在一次诉讼中,法院判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责任之后,该小区业主为了避免类似情形的发生,安装了监控设备,加强了管理,减少了从建筑物中抛掷物体的行为。
三、建筑物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与共同危险行为的区别
建筑物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与共同危险行为有以下几点区别:
(1)通常情况下,建筑物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是某一个人抛掷物品或者其管理的物品坠落;共同危险行为是多个人同时实施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
(2)建筑物不明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尽管这些建筑物使用人实际上并没有抛掷物品或者其物品并没有坠落;共同危险行为中,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因为共同危险行为人都实施了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因此由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责任。http://www.reader8.net/
(3)建筑物不明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受害人给予补偿;共同危险行为中,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