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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难点热点公司法(1)

2010-12-14 
读书人导读: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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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变更登记     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注意: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A、出资期限       “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注意: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不允许分期缴付。

  2、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B、股东会的会议制度

  注意: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C、小公司的特别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注意:1、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2、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以后的股东会,公司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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