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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复习指导:理清司考破产法 把握六大要点(1)

2010-11-20 
在破产法公布前破产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及其他福利的清偿顺序问题上,新破产法附则规定,该法公布前出现的破产,破产人将优先清偿职工工资和其他福利破产人无担保财产不足清偿职工工资的,要从有担保的财产中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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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债权优先于职工债权

  旧破产法(试行)里职工安置优先的规定,是国有破产企业抵押权人心头最大的“痛”——以往国有企业破产,员工补偿在清偿程序中占绝对优先的地位,一旦普通财产不足以对员工进行补偿,则抵押财产亦会被用以员工补偿。对银行等抵押权人来说,即使申请债务人破产,自己的债权也不一定能得到保障。

  针对由此而造成的银行坏账增加,国务院还特意出台了规定,允许银行将这些收不回来的贷款,在呆账、准备金里冲销。

  而新破产法实施后,这一切将不再是问题。

  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覆盖了所有企业法人,不管国有企业,还是民营、外资企业,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除了列入国务院总体规划的2000多家国企外,其余约10万户国企都同样适用于企业破产法,以市场化的方式退出。

  新破产法在破产企业财产清偿顺序上的原则是:担保债权优先于职工债权。

  整个破产清偿的顺序是:先从破产财产里扣除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剩余财产按以下顺序分配——首先是员工的工资报酬包括加班费、补偿费、基本养老保险等,第二是国家的税收,第三才是普通债权人的债权。

  而抵押权人的债权并没有放在以上清偿程序里,是因为破产企业的抵押财产一开始就被剔除出来,用以偿还抵押权人的债权。

  也就是说,在新破产法里,首先受到保护的是抵押权人的利益。http://www.reader8.net/

  在破产法公布前破产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及其他福利的清偿顺序问题上,新破产法附则规定,该法公布前出现的破产,破产人将优先清偿职工工资和其他福利;破产人无担保财产不足清偿职工工资的,要从有担保的财产中清偿。该法公布后,破产人将优先清偿企业担保人,职工工资和其他福利仅能从未担保财产中清偿。

  重整制度

  新破产法引进了国际上破产法最热门的潮流——重整制度,从此破产法不再仅仅是宣判企业“死亡”的法律,还是一个市场主体的复兴和再生的法律。

  企业重整是指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

  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通过债权人会议的同意,由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达成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按照新破产法规定,债务人或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经债务人或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可裁定延期3个月。重整计划草案制定后,将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会议将根据不同利益群体划分不同组别表决,如担保债权人、职工债权人、股东债权人等。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如果每个组都同意,草案通过,报法院审查,只要没有违法行为,就批准重整计划执行。如果部分表决组不同意该计划,可以由管理人、债务人与不同意的组协商,协商中可能会改变原来条件、但不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协商同意后,就再报法院审批。

  如果协商后还不同意,管理人和债务人可根据案件情况,如果觉得确实有必要,可以申请由法院批准重整,但法律对此规定有若干条件。

  金融机构破产

  新企业破产法专门就金融机构破产作出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现资不抵债等破产情形时,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对金融机构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的时候,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被整顿金融机构的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予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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