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征地补偿安置的监督管理
(一)区(县)建设用地事务部门应按征地费包干协议收取征地费,征地补偿费进入建设用地事务部门的专户账号后,应及时、足额支付给乡(镇),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征地费用。
区(县)建设用地事务部门应当对征地补偿费的落实情况加强监督,切实保证征地费用依法管理和使用。
(二)有关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公开补偿费的收支和分配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同时向区(县)建设用地事务部门提供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支付清单。
(三)市建设用地事务中心应对各征地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确保征地程序规范和补偿费的落实。
(四)市建设用地事务中心应当会同区(县)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好对征地补偿安置过程中所产生争议的协调。
本通知从下达之日起实行。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