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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2)

2010-10-24 
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的实施程序,按照《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需要估价的,可以在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拟订征......

  三、征地补偿安置的监督管理

  (一)区(县)建设用地事务部门应按征地费包干协议收取征地费,征地补偿费进入建设用地事务部门的专户账号后,应及时、足额支付给乡(镇),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征地费用。

  区(县)建设用地事务部门应当对征地补偿费的落实情况加强监督,切实保证征地费用依法管理和使用。

  (二)有关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公开补偿费的收支和分配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同时向区(县)建设用地事务部门提供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支付清单。

  (三)市建设用地事务中心应对各征地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确保征地程序规范和补偿费的落实。

  (四)市建设用地事务中心应当会同区(县)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好对征地补偿安置过程中所产生争议的协调。

  本通知从下达之日起实行。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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