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秀池回家后, 于次日上午在家中发现了该手机。 此后, 在公安机关的侦查和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中, 当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再次向李秀池调查核实证据时, 李仍然坚持说手机失窃,致使谭某被依法逮捕,并被羁押近7个月。人民检察院经过两次补充侦查,最终查明了事实真相, 遂对谭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与此同时, 对李秀池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检察院以李秀池的行为构成伪证罪,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28日以伪证罪判处被告人李秀池拘役5个月。
【问题】指出本案在诉讼程序上的错误,并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二
2002年5月初,某市检察院接到举报某省国有外贸公司苏庆挪用公款20万元的信件。
检察院经审查认为, 苏庆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依法应予逮捕, 即派本院侦查员将苏庆逮捕。 同年7月, 该案侦查终结, 该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拆。 同年8月, 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 辩护律师在庭审时申请传唤公司的知情人王卫出庭作证。合议庭同意该申请, 决定中止审理, 并传唤证人到庭作证。 证人到庭作证时, 公诉人在质证中发现, 苏庆还有以虚报差旅费的方式贪污公款的行为, 且已构成犯罪。 公诉人随即当庭指控苏庆另犯有贪污罪。 辩护人以公诉人增加了控诉为由, 请求延期审理。 合议庭接受辩护人请求,决定延期审理。
经重新开庭对检察院所指控的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进行审理后, 合议庭认为, 指控苏庆挪用公款罪证据不充分, 不能定罪, 但考虑到对罪不予认定, 检察院可能会提出抗拆, 为此,将案件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 挪用公款罪因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但贪污行为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应认定构成犯罪。 合议庭根据此决定,作出判决:判处苏庆犯贪污罪处5处有期徒刑;挪用公款罪因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不予认定。宣判后,苏庆当即提出上诉,后又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检察院对该一审判决未提出抗诉。二审法院审查苏庆撤回上诉的要求后认为,原判决正确无误,因此,作出准予撤回上诉的决定书。
2003年3月,某市检察院又发现了苏庆挪用公款罪的新证据,并依此证据,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提出抗诉。 法院对抗拆审查后, 作出了再审决定书。 经再审审判后, 法院认定苏庆犯有挪用公款罪, 处以相应刑罚, 并将此刑期与原判贪污罪之刑期按数罪并罚原则依法合并决定了执行刑期。
【问题】
检察机关在本案诉讼中有哪些违反诉讼程序规定的情形?
法院在一审时有哪些做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什么?
法院在二审时有哪些做法不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为什么?
法院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有哪些违反形似诉讼法规定的做法?为什么?
案例三
2000年3月3日, 张某、 王某、 李某因共同诈骗被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县人民法院在庭前初步审查过程中, 认为起诉书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 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后再次起诉。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8年,王某有期徒刑5年,李某有期徒刑2年。一审宣判后,张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王某、李某表示不上诉。 于是, 一审法院在将判决书送达给三被告的次日, 将被告人王某、 李某交付执行,
张某由市中级法院进行二审。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适用法律不当,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一审法院由原合议庭成员对案件重新审理后, 改判张某有期徒刑5年,并宣布改判后的判决为终审判决,被告人不得上诉。
【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述案件在诉讼程序上存在哪些错误?请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四
被告人丁某, 男, 建筑结构设计高级工程师, 江苏省建筑总公司建筑技术发展中心原副主任。 该中心于1992年创立, 丁某兼任副主任。1994年底, 某市振兴建筑公司聘请其当技术顾问, 在该公司的再三请求下, 丁接受了聘请。 在具体工程中, 建筑技术发展中心作为咨询单位参与,振兴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参与。丁某在1994年底至1998年与振兴公司合作期间,共实施了8个工程,挽回损失超过千万元,使振奋兴公司获利80万元,丁某也从中断断续续共得各种费用20万余元。
丁某被人举报,经过依法立案、侦查,于1999年10月7日某市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认定丁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丁某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丁某在服刑中,仍断续钻研,创造出“沉井纠偏法”技术,利用此技术扶正危房、抢救斜塔 25幢。2000年丁某被减刑,改判为有期徒刑 10年,剥夺政治权利 3年。
在丁某服刑期间,其妻一直奔走于各级法院、检察院、政法委,共送发申诉材料20多份,最终于2002年3月引起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重视,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中止执行原裁判,由原一审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2003年6月,原合议庭在仔细查阅案卷材料, 调查核实证据的基础上, 认为丁某所得20万元属于正当所得, 宣判撤销原判, 改判丁某无罪,上诉期满后丁某即被释放。
【问题】
请指出本案在诉讼程序上的错误,并说明理由。
案例五
苏某系甲市某建筑公司职工, 于本公司女职工王某恋爱多年, 后因王某提出中断恋爱关系而对王某怀恨在心。1996年2月7日午夜,苏某打碎王某的住室门上的玻璃,拨开门闩,闯入室内。正在睡觉的王某及其妹王枫被惊醒。苏某一面向王某索要恋爱期间送给的东西,一面操起室内一根一米多长的木棍猛击王某的头部。王某的妹妹王枫见状,跑到院内呼救。
苏某手持木棍追出,连续猛击王枫头部数下,将其打晕在地。这时,王某也跑到院内呼救,苏某转身追打王某。 王某跑回屋内, 将房门紧闩。
苏某拨开门进入室内, 再次猛击王某头部、面部,致其昏迷。尔后,苏某回到院内,见王枫未死,又猛击其头部数棍,将王枫打死,并移尸室内。此时,王某苏醒,哀求苏某不要加害自己。苏某遂将王某抱回床上,逃离现场。王某虽然经及时抢救脱险,但左眼视力丧失。苏某作案后,潜逃至山西某县,化名张某,谎称是无依无靠的孤儿,从安徽某县出来谋生的,骗取了当地农民的信任,开始在一家砖瓦厂当临时工,后到乡建筑队当设计施工员。1998年春节,与当地妇女吉某结婚,婚后生一子一女。1999年4月,苏某为让其父母知道自己他还活着,写信与父母联系。
1999年6月和2000年7月,苏某的父母两次到苏某居住的地方,规劝苏某自首。苏某亦感到逃避惩罚是不能长久的事情,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决心走自首的道路,争取从宽处罚。苏某将杀人犯罪的前后经过告诉了妻子吉某,吉某支持他自首。
2000年10月,苏某随父母回到原居住地甲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甲市公安局依法将苏某拘留,并告知苏某可以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辩解,可以聘请律师为自己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在讯问中,苏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提出了辩解的理由,但未提出要求聘请律师。
该案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在接到案件的当天,检察机关就告知苏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苏某认为自己的罪行严重, 证据确凿,没有必要聘请律师。此案由该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案件后, 即告知被告人苏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苏某仍未委托。因为检察院起诉的罪行有可能使被告人被判处死刑, 所以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了一名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钱某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苏某同意了。但是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认为钱某“对案件事实并不清楚”,要求钱某退庭,不要求辩护人为其辩护。法庭当庭作出裁决,驳回被告人的请求,并告知苏某:国家为你指定辩护人是因为你不懂法律知识, 帮助你提出罪轻和无罪的辩解, 你无权拒绝我们为你指定的辩护。 此时, 被害人王某的诉讼代理人也提出了要求钱某回避的请求, 理由是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陪审员向某与钱某是表兄弟关系, 如果钱某作辩护人, 那么, 向某可能会作出对被害人不理的判决。 法庭审判顿时陷入僵局, 审判障为了尽快结案, 同意了王某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作出钱某必须回避的决定。
【问题】
(1)此案中,当苏某提出拒绝指定的辩护人钱某进行辩护的要求时,市人民法院予以驳回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人民法院同意王某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作出钱某必须回避的决定是否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