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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保险法》模拟试题及参考答案(3)

2010-08-12 

  参考答案及分析

  (一)单项选择题 .

  1.D。见《保险法》第16条。

  2.A。见《保险法》第64条。因受益人甲子先于被保险人甲死亡的,保险金作为甲的遗产,由甲妻和甲母共同继承。

  3.C。见《保险法》第40、42条。因本案中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的比例是2:1,故保险人仅承担实际损失的50%,即30万元。另外,被保险人因防止扩大损失而投入的5万元也由保险人承担。综上,保险人应承担赔偿35万元的责任。

  4.A。见《保险法》第43条。如果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保险人不得终止合同。

  5.C。见《保险法》第60、64、68条。保险人不得以诉讼的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但是,投保人可以诉讼的方式要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因第三者的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受伤的保险事故,不论该第三者对被保险人是否已经进行相应赔偿,保险人均应按约定支付保险金。

  6.A。见《保险法》第30、41条。

  7.B。见《保险法》第1 25、1 28、1 29、1 3 1条。单位保险代理人可以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

  8.A。见《保险法》第92、94、9 5、96、97、99、100条。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二)多项选择题

  1.BD。见《保险法》第35条。

  2.AD。见《保险法》第45、47条。因第三人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本案中第三人小张是被保险人张某的家庭成员,且小张造成保险事故不是出于故意,故保险人不得对小张行使代位求偿权。

  3.BC。见《保险法》第58、59条。保险合同的效力从8月11日开始中止。因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故保险人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4.ABC。见《保险法》第1 7、28、37条。

  5.BD。见《保险法》第56、62、65、67条。

  6.ACD。见《保险法》第45、46条。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并取得了代位求偿权后,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7.BC。见《保险法》第61、62、63、64条。

  8.ABCD。见《保险法》第27、85、89、92条。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而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权利的诉讼时效,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但是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其不得经营人寿保险业务。

  (三)不定项选择题

  1.D。见《保险法》第34条。

  2.D。见《保险法》第38条。

  3.BC。见《保险法》第54条。

  4.ABD。见《保险法》第61、64条。

  (四)案例分析题

  题1

  1.王某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不合理。因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本案中,受益人不是王某,故王某无权请求给付保险金。

  2.乙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合理。因为乙虽然不是保险金受益人,但其是甲的抚养人和法定代理人,故乙虽然无保险金请求权,却能够代替甲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3.保险公司的拒付理由不成立。因为人身保险利益在时间上的效力与财产保险不同,只要求在订立合同时具有保险利益即可,事故发生时有无保险利益则在所不问。本案王某投保时已征得被保险人同意,视为对贺某具有保险利益;因而事故发生时,王某因离婚而对贺某无保险利益并不影响该合同效力。

  4.这笔保险金应付给甲。因为甲是未成年人,而乙既是其监护人,又是其抚养人,故由乙代替甲接受保险公司的给付。

  题2

  1.扑救火灾的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因为《保险法》第42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纺织厂在事故发生后所采取的措施是适当的,所支出的费用是必要和合理的,而且没有超过保险金额,故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

  2.有关部门的调查费用也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因为《保险法》第49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3.保险公司应当共向纺织厂支付105万元。纺织厂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但保险价值仅为90万元,故,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10万元部分无效,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这样,保险公司共计应向纺织厂支付105(90+10+5)万元。

  题3

  1.保险公司不应赔偿。因为《保险法》第34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本案中,一方面,李某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别墅转让时没有向保险公司告知,没办理批单手续,保险合同失效;另一方面,别墅转让后,被保险人李某对该该别墅已经不存在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自别墅转让时起失效。

  2.保险公司不应赔偿。因为周某同A保险公司没有保险关系,不是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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