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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各部门法重要考点:国际法(2)

2010-07-06 

  十七、国际海底区域的平行开发制度

  在某一区域勘探后,开发申请者要向国际海底管理局提供两块具有相等价值的矿质,管理局选择其中一块作为保留区,留给管理局通过企业或者以发展中国家协作的方式进行活动,另一块是合同区,可以由缔约国或其企业通过与管理局签订合同进行开发。

  十八、国际航空法

  1.目前对于发生国际民航损害的责任采取过失推定原则。有管辖权的法院为:承运人住所地法院、承运人主营业地法院、签订合同的承运人营业机构设立地法院、航程目的地法院。

  2.空中劫持

  (1)公约: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

  (2)管辖国家:与该罪行有关的国家或者本国法规定可以行使管辖权的国家

  (3)管辖原则:或引渡或起诉。

  十九、外层空间法

  1.登记制度:从事任何外空发射活动都要在本国和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2.营救制度:(1)援助:对获悉或发现在一国领土内的宇航员,领土国营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营救宇航员并给予必要帮助。

  (2)通知:对获悉或发现宇航员发生意外时,应立即通知发射国及联合国秘书长。

  (3)送还:对于发生意外的空间物体应送还发射国。

  3.责任制度:

  (1)发射国对其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造成的损害或者给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损害,负绝对责任。

  (2)发射国对其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意外的地方给另一国或第三国的空间物体的损害,由发生过错的发射国单独或共同承担损害责任。

  (3)共同责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共同发射的空间物体造成的损害,应由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射国共同或单独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国际环境保护法的原则

  1.国家环境主权和不损害其管辖范围以外环境的原则。

  2.国际环境合作原则

  3.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4.可持续发展原则

  二十一、国籍

  1.国籍的取得:

  原始取得:分为血统主义原则、出生地主义原则和混合制原则

  继有取得:包括自愿申请入籍、因法律规定入籍、因收养入籍

  2.我国关于国籍法的规定:

  (1)原始取得: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国民,本人出生在中国或外国,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国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2)继有取得: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如果是中国人的近亲属,或定居在中国,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并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3)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

  二十二、外国人的法律制度

  1、对外国人的待遇分为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差别待遇和普遍优惠待遇。

  2、外交保护的条件:

  (1)本国人权利受损是外国国家的不当行为所致

  (2)国籍连续原则

  (3)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二十三、庇护

  庇护是属地优越权的体现。犯有危害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类罪之人不在庇护之列。

  二十四、引渡的主要原则

  1.无条约无义务原则

  2.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

  3.双重犯罪原则

  4.罪名特定原则

  5.转引渡需经原引渡国同意原则。

  注意:我国进行引渡的联系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二十五、领事关系和外交关系的联系和区别:

  1.联系:

  (1)都是执行派遣国对外政策的常驻国外的机关

  (2)都是根据协议建立,馆长均需由派遣国国家伙政府派遣

  (3)均受派遣国外交部领导

  (4)同意建立外交关系即同意建立领事关系;领事关系的存在对建立外交关系有推动作用

  (5)外交使节同时执行领事职务;如两国未正式建交,领事也可兼办外交职务

  2.区别:

  (1)名义地位不同

  (2)职务不同

  (3)工作地域范围不同

  (4)享受特权与豁免的程度不同

  二十六、条约法

  1.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

  2.缔约程序:谈判、签署、批准和交换或交存批准书。注意未登记的条约不得在联合国机关援引。

  3.条约的保留:

  (1)条约允许的保留,无需接受自然生效

  (2)若目的和宗旨表明需全体接受,则全体接受方有效

  (3)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时,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

  (4)其他情形由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

  4.条约的效力

  (1)条约必须信守原则

  (2)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3)条约对第三国无损益原则

  (4)后约原则上优于先约

  二十七、国际争端

  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办法

  (1)谈判与协商

  (2)斡旋与调停

  (3)调查与和解

  2.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办法

  (1)国际仲裁

  (2)司法解决

  国际法院由15名国籍不同的法官组成,由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分别选举,同时获得绝对多数票才能当选,任期9年,可连选连任。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和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专门机构,对于任何问题可以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国际法院的判决具有终局性,且当事人必须履行。

  二十八、海牙体系规则

  1.“条约无规定”不解除当事国的义务

  2.“军事必要”不解除当事国义务

  3.区分对象原则

  4.限制作战手段和方法原则

  二十九、战争犯罪

  1.包括危害和平罪、战争罪、违反人道罪

  2.两个主要的临时性国际刑事司法机构是前南国际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常设性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是国际刑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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